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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期限应当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若无明确规定担保形式的,将被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中的任意一方提出赔偿请求,而无需考虑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经济实力。当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要求债务人或连带担保人承担还
根据你提出的问题,如果是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是无权随时终止合同。因为根据我国的《担保法》第25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想要解除合同是很难的。
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是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保证人如果未书面同意,只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
担保期间一般说和您的“贷款周期”时间是差不多的。担保开始为您的款项下来,担保结束为您的款项全部还清。
担保合同未生效,也不意味着有过错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就算双方没有成功订立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外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的,也不会影响合同中有
银行担保合同没有担保期限的限制。而对于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通常情况下,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具体担保规定如下: 1、如果银行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结束;
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担保人要钱。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换句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