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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大队是可以作为当事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如果监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则上述行政相对人可以以监察大队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社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社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3、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监察大队: 1、在直接起诉的案件中,被起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大队是被告; 二、案件复议。经过复议,监察大队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是被告; 3、法律法规授权的监察大队作出具体行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的的基本准则,是有关可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中国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所有证据,无论种类,都只有经过法庭的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