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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1、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某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查明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可能负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的判断是主客观相一致的。研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法益被侵害的状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是否犯罪。
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
1、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2、一方面,因果关系的确立,只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至于行为、结果的内容与性质不是因果关系讨论的问题。 3、另一方面,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法益被侵害的状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是否犯罪。因为即使存在一定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引起了相应的结果,也不一定是犯罪。 而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因其对法益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只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否犯法要看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以及未成年人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强迫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如果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自愿发生关系的,则不构成强奸罪;如
劳动关系赔偿责任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种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包含:因其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再经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期间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故扣减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