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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国内地,只有企业破产法,至今没有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我国香港则建立了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具体条件如下: 香港破产管理署规定个人申请破产应满足: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
法人不申请破产的,公司是否可以破产,由实际情况来决定。法人企业破产的,那么是不需要法人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而是需要让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只有符合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作出破产的裁定。因为只有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公司资不
申请破产,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
我国因为仍然存在很严重的诚信缺失,并且市场监督不完善,如果无法保障破产人在破产后会受到严格监管,则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故而没有《个人破产法》,法理界也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
作为债权人,个人可以在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
无力偿还,依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不一定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但这取决于债务人的还款态度,积极协商,签订协议而不是躲避和逃债,一般只是会被限制高消费。破产后还能不能申请失信人 在我国不存在个人破产,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了: 1、自然人符合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难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因为违法经营,或者由于过度消费而导致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话
不占股法人不能申请公司破产。首先需要更正的是,在公司法当中并不存在不占股法人这个说法。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不具有股东权利的法定代表人。而就算是法定代表人,也不具有申请公司破产的权利。这主要因为:破产申请属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关系到公司的生
破产清算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仍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可见,破产清算案件不予受理后,不能直接申请抗诉,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