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债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债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债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2022-09-30 1,331
普法内容
一、债消灭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债务人履行完毕的 债务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市场习惯按质按量(即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债因履行而消灭,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消灭债的最主要、最正常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最能满足人们需求的,是任何违约金等罚则不能取代的。 (二)债互相抵消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1)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2)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5、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特别情况下的行政命令免除债务承担的 行政命令,多出现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一些与政策息息相关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国家因天灾人祸而免除某些地区农业贷款的归还,也是行政命令消灭债的实例。 国家计划的变更和调拨命令,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如某些根据国家计划所产生的债,可以因计划任务的改变或取消而消灭。 这种债的消灭方法,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采用(如计划改变、取消,或整个经济作重大调整等),并不是消灭债的一般、正常的主要方法。同时,债可因有关的国家权力机关或管理机关的命令而消灭,一般只是在国家机关、企业之间采用,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公民并不适用。 (四)双方就债的消灭协商一致 双方协议,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心甘情愿约定这债不用还了。 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产生债的关系,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即双方达成协议,相互放弃权利而免除对方的义务。 但这种消灭债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否则此种协议应属无效。 (五)因特定物灭失或债务履行带有人身属性等原因,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 在刚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是完全可能履行的。但是,后来由于出现了债务人不应负责也控制不了的情况变化,致使债务人的履行在客观上变成不可能。此时原来的债就此消灭。 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履行并不消灭债的关系,而是要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责任,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但在某种情况下,债务人对造成不能履行的情况的出现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如因自然灾害或战争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灭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即免除履行义务,债即消灭。 (六)债务人进行提存的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比如债权人消失)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提存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折价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七)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承担责任的 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债的消灭中的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也就说,需要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所以,免除可以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一经作出免除债务人债务之意思表示,无须考虑债务人之意志,即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八)债权人与债务人混为同一人的 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成为同一人的情形。例如两个企业的合并,如发生这种情况,债务的履行已无意义,债即自行消灭。 二、需要注意债的消灭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具体如下: 1、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百傪受领合债务人的给付。而债的消灭,则是债的关系消灭,再也谈不上债的效力; 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变更不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而已。尽管从原主角度说,可为债的丧失,但从客观上说,债仍未失其仙一性而存在于普后的主体之间。债的内容或客体变更,仅是债的内容或客体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未消灭。 三、债的消灭的效力如下: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3、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2021抵押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2021抵押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 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多种形

    2021-01-29 181
  • 有哪些情形叫做撤销权消灭
    有哪些情形叫做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021-01-13 157
  • 哪些情形会导致刑罚的消灭?
    哪些情形会导致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情形: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免于刑事处罚,犯

    2021-01-21 36
专业问答更多>>
  •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以哪些情形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 4)基于法律规定。 风险

    2022-10-14 15,340
  • 房产所有权的消灭有哪些情形?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

    2023-07-18 15,340
  • 哪些情形消灭撤销权?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2023-11-29 15,340
  •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3-09-30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哪些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01:19
    哪些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以下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1、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l赖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

    427 15,340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01: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541 15,340
  • 反索赔有哪些情形 01:12
    反索赔有哪些情形

    施工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发包方向承包方进行的索赔称反索赔,反索赔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延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的; 2、工程

    987 15,340
个人债务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许迪律师 许迪律师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138-1190-4438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