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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督察的条件是什么呢?可以说一下吗?

行政复议督察的条件是什么呢?可以说一下吗?

2024-05-31 1
普法内容
政府令 第239号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督察,适用本规定。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督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负责督察,督察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第四条督察工作的范围: (一)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核实; (二)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三)对是否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四)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五)向被申请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下述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履行;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内容涉及向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全面履行;内容涉及其他方面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全面履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达成书面协议的; (三)不可抗力的事由。 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的期间不计入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履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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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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