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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2024-06-08 6
普法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以下简称“处罚处”)负责组织处罚案件的办理。包括具体承担立案、审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复核、结案工作,组织调查取证、听证、文书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工作。 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可以承担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第四条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认为环境保护部有权实施处罚的,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处罚处办理。 环境保护部各司(办)及应急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等单位移送环境监察局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地方环保部门移送环境保护部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第五条处罚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处罚案件。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按照立案条件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实施: 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统一编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提出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的建议;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反馈移送单位。其中,对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起草《案件移送函》移送有权机关; 3、案件线索材料已附相关证据材料且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的,补办立案手续后进入审查程序。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委托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者地方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案件承办人员起草《委托调查函》(环境监察局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委托调查函》应当明确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环境监察局可以委派处罚处以外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赴现场实地了解案情,但不得取证。 第八条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可以视具体 案情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收集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 视具体案情,案件调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暂扣等措施,并可以组织取样、监测。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在立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调查完毕,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罚建议,并附上证据材料(如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照片、视听资料等)。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员按照案件审查内容负责对调查报告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1、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立案;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程序合法的,进入告知程序。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程序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核,会签相关业务司(办)和政策法规司后,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接受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当事 人要求当面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约定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听取,并制作笔录。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听证方案,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担任,也可委派处罚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会记录员由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可以聘请速录人员协助。听证地点的选择可以考虑方便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并有助于了解案情。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书面材料和听证会意见)进行复核,并对采纳情况及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调查人员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书面材料和听证会意见)及采纳情况,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专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员将处罚建议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并建议提请局务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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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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