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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在校期间,学生的监护人一般也不是学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未成年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
如果您觉得有必要向教育局反映相关问题,教育局会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或者,您也可以选择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举报该学校可能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费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学校立刻返还所收到的所有费用;同时,对负有
1、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2、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 3、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必承担责任。 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1、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是学校。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而学校只是受监护人的委托,临时管理教育学生的组织机构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
在读大学生落户在学校是否可以买房,需要具体分析。以北京为例,学校集体户口属于临时户口,可以在北京买商住两用房,但是不能作为户口入京的条件。以长沙为例,大学毕业之后,可以通过学历落户方式落户长沙,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且在限购区域内没
学校不可以删除学生学籍。 如果是高中生,擅自离校,学校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即使未果,学校也无权删除学籍。 如果删除学籍属于违规操作,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