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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
分配遗产的原则是: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
被继承人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遗产在处理时应以被继承人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在继承中,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是保护被继承人意志的体现。如果两者之间在内容有冲突的,则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冲突的部分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
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在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
我国并未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要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应该是自愿原则为主,法定(强制)原则为辅。因为《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一样都是以赠与的方式处理遗产,但两者在法律特征上是根本不同的。 其不同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任何他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遗赠扶养
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在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
根据继承法,遗赠扶养协议是由被继承人与扶养人签订的。法律并没有限定扶养人的范围,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是集体所有制组织,都可以作为扶养人。换句话说,遗赠扶养协议需要被扶养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签字,还需要扶养人,也就是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人
一份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要符合以下这六个要件: 第一、遗赠人必须要有遗嘱能力,即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第二、遗赠人必须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遗赠
遗产继承分配比例是: 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