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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重整区别

和解与重整区别

2020-09-06 59
普法内容
和解与重整的区别为: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不同;适用条件不同;申请人范围不同;目的不同等。破产和解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重整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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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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