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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由法律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旨在通过保护承包方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劳动价值,保障承包方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那么可以转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怎么规定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 风险提示: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放弃。 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
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更在于解决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程款问题,从而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
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直接取得的权利。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