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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籍贯法律规定就是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的规定的。也就是说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
不是的。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籍贯,应当填写新生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的,可以按其父亲的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
新生儿法律规定就是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的规定的。也就是说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所在地;祖父未落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
1、新生儿上户口籍贯随谁没有固定的要求,由父母自行决定。孩子的籍贯一般是出生地,也是户口所在地,可以挂靠父母任何一方,在户口都迁入同一户口前,可以适当做出选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
新生儿在父母哪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的,就应该以哪一方的户口本上的贯籍为准,进行填列,另一方的就不需要填列。一,新生儿申报户口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籍贯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登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弃婴等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
户籍所在地不是户口本上的籍贯。 籍贯是祖居地或原籍,一般是指,是祖籍地,一个家族族群的某一时期的某一位祖先的长久居住地,详细指的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者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户籍所在地通常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
幼儿学籍没有学籍号的处理办法如下:没有学籍号就去补办即可。补办学籍流程如下: 1、学校填表,报辖区教育局; 2、辖区教育局汇总后逐级上报,最终报至教育部; 3、教育部查重后,通过的和不通过的学生,即显示在辖区教育局的学籍账户中; 4、辖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