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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 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也就是说,根据新规定,产假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策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 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除了正常婚假以外,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地点生活工作的,可以看情况给予几天路程假。 3、婚假是包括公休日(就是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
1、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 2、未休或未休满婚假、产假、护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
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7天,共计10天。
年假最多可以休15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国家对婚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1、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15天,只有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晚婚晚育假的奖励已经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一般包含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员工所在公司的行政领导批准之后,酌情给予一到三天的丧假。如果员工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发生死亡时,且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亲自料理丧事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