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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和代物清偿的区别包括:概念不同,清偿的方式不同等,代为清偿一般是指与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代物清偿则是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两者的联系则包括:都属于债务清偿的方式,都需要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
其一、从两者定义上看。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在进行债务转移是应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我们必须区分一下第三人
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为有效。而代为清偿并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无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往往由第三人单方面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达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债务已届清偿期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文书判决应当履行的债务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或日期。 2、清偿期间一旦届至,即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1)债务人应自觉履行,债权人也可请求清偿; (2)自清偿期届至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
可交换公司债和可转移公司债区别有五点,分别是: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
以下债务不可以转移: 1、债权人不同意转移的债务; 2、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移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