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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
诈骗罪案件通常以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作为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
1、当事人与票据相关的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
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3、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
进行金融票据欺诈活动,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欺诈,金额在1万元以上(2)公司进行金融票据欺诈,金额在10万元以上。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
票据诈骗罪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缴纳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出相应的保证人之后,保证自己能够随传随到的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对其暂时解除羁押的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则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票据诈骗罪规定了三个法定量刑幅度,第一个是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个是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