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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主要有
实务中,股东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的问题比较严重,该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同时还存在对公司债权人的欺诈,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除规定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外,与此事密切关联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
股东虚假出资应作以下处罚: 1、依法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虚假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
有以下表现形式的,认定为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主要在于: 1、虚假出资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前,而抽逃出资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后; 2、虚假出资是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财产,而抽逃出资是出资后,又将资金收回。
虚假出资,即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人间的合同约定,对公司承担一定数额价值的出资义务,但公司股东为避免自身相应价值财产完全转让给公司,而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价值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伪造已实际履行完毕出资的客观状态。该行为会使公司虽然
虚假出资罪的认定条件如下: 1、犯罪行为人必须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2、犯罪行为人必须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超过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达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金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金额30%以上的; 2、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