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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邹城工作租房签订邹城房屋出租的合同要注意什么?

到邹城工作租房签订邹城房屋出租的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4-05-02 7
普法内容
邹城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提供的周转用房。 第二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吸引人才来我市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牵头,市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人才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各类人才认定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入住人员的申请、退出等管理工作,并实行由申请人单位负责的“初审、公示”制度。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 第五条申请入住人才公租房的主要对象和条件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招考的的工作人员(工作未满8年); 2.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为本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 (二)按照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障或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按照本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书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及计划生育责任证明; 3.申请人工作满8年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外地除外)、婚姻状况证明、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工作业绩、荣誉证书、优秀成果等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或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公积金缴纳证明材料; 6.现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本年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7.个人承诺书; 8.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明。 第三章配租 第七条签约入住。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租住人才公租房按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人才公租房实行复审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实施复审工作,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复审工作,复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 第十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如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退出 第十三条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人才公租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在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8年的(收入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的); (三)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调离邹城的; (四)租赁期间购买其他住房的;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四条承租人退出人才公租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退房通知单》,承租人凭《退房通知单》办理退房手续。 (三)结算。房屋管理人员验房后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 (四)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房屋。 第六章监督 第十五条市组织、人社和住房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人才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并在全市对承租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采用虚报瞒报和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公租房的; (二)不再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三)将人才公租房转租、出借、闲置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反规定使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参加工作满8年收入标准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六)有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或承租期间不符合公安、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不配合复审工作,不服从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 有前款情形的,由用人单位责令其退出所租住房,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申请人人才公租房再次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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