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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条件:境外债务人必须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境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无利润可分配;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合资他方或其他股东的同意;必须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同意;股权转让不得改变企业的外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程序设计 1、申请人依法申请及法院审查程序,法院启动股权执行程序应坚持当事人申请的原则,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的申请后,应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都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除此之外募集设立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至少有一个发起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2、通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 4、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股权。 5、在执行股权中还应完善登记公告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项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权益和所有权,经合资或合作对象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可以转让冻结
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从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并不需要经过解散、清算等程序。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公司与原公司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要行使的职权有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内部的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
除非公司章程中有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其中不包括股东质押股权。也就是说,股东质押股权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也就代表不需要经过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