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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条件不合法,通常而言合同也没有效力,但是该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或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因此所附条件必须是真实、合法、将来可以成就的条件,合同才会有效。
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下列四类: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四、否定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 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一般关于员工纪律、操守等方面的规定,两者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是个人工资待遇方面的规定,那只有劳动合同上的有法律效力,员工手册上减少员工待遇的规定无效,增加待遇的规定(比如奖金等)在发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所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这种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
口头合同生效要具备的条件: 采用规定、正确形式。合同可以采用手写或打印在纸张上等方式。但比如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用口头方式,那就必须用口头方式。 口头协议,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有效的口头协议,需要当事人双方都认可。还有一种口头协议也有效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理论上来讲是相当于没用的合同。因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尤其是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且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反过来说,若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具有合同无效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