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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如下: 一、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二、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 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一种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在农村比较常见,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的相互借用,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而且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第二种是“高利借贷”,这也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
迟延履行仅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那么迟延履行金的适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延迟履行金是指当借款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偿还贷款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在涉及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出借方与借款人已经预先达成了明确的延迟履行金条款,并且该条款并未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规定,那么在借
1、民间借贷原约定年利率为20%的,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两部分:判决确定的债务利息和加倍的债务利息。 3、
一、民间借贷迟延履行金的处理方式 民间借贷迟延履行金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约定的标准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民间借贷分为个人民间借贷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个人民间借贷活动
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为执行名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
转让借条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债权转让,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要注意,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 1、必须要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