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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协议离婚而言,双方就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后就可以签订协议办理离婚,并不存在冷静期的相关认定情况,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诉讼离婚不适用于离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一个月的冷却期后颁发离婚证书。
“离婚冷静期”不能适用于诉讼离婚。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
离婚需要冷静期。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
法院离婚没有冷静期。只有协议离婚才有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又叫作离婚熟虑期,一般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的那天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双方
离婚冷静期已经过了两天,当事人还不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只有离婚冷静期已经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十日之后,当事人才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提出颁发离婚证的申请。具体来说,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