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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召开的由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出资最多是指向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最多的股东。
一般由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主持的,代表十分
一般情况下,应由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如果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召开的由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出资最多是指向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最多的股东。
《公司法》39条约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既然出现出资额一样,那么就应当在出资协议当中约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权。如果之前没有约定那么由两个股东自行协商解决,公司法对此没有
1、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发起的主体存在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设立董事会和不设立董事会之分,如果设立了董事会的,则由董事长主持,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则由执行董事主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董事长无法主持的,则由副董事长主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遗产继承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继承。但现实中并非必须同时存在这三种继承人,如果存在,则以遗赠继承为优先,其次是遗嘱继承,最后才是法定继承。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生活有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