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不能等同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
1、成立主体不同。
(1)一人有限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成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成立。
2、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同。
(1)一人有限公司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
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1)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开,只有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以自然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税收缴纳规定不同。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
5、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1)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
(2)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6、设立条件不同。
(1)设立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b、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
e、有公司住所。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和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应分别准备下列材料:
1、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需准备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
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一条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