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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能老人的监护权如下: 1、失能老人如果自己能辨别行为,不需要确定监护人; 2、如果不能自己辨认自己的行为,有法定继承人直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能履行监护权的话,则可以有其他近亲属或者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来进行担任。
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分情况而定。如果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需要办理监护人。依据相关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如果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他
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老年人不能自理(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自身经济独立,有能力成为老年人的监护人;第三,证明自己和老人的血缘关系,也就是有资格做监护人。
1.如果老人存在痴呆情况,则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其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
可以变更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
变更监护人要到法院办理。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青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可以变更监护人的情形有三种: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
老人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进行公证。但是,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确认指定监护的效力。具体来说,公证机关会对双方达成的监护协议进行审查,同时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这就赋予了无论是被监护的老人,还是监护人一
监护人,指的是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的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监护人包含:包括:法定的监护人、指定的监护人、遗嘱监护人以及委托的监护人。以上四种形式的监护人又可以被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