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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在债权人提出了代位权之诉之后,他们仍然享有权利对债务人进行再次起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迟延行使其债权或者与此等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从而使得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一、债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主要是因为没有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
1、立案阶段,债权人首先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齐全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能立案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补充。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如何行使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该子女的晚一辈的直系血亲代替已死亡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直系血亲长辈应当继承的份额。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被称为被代位人。代替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