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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合法是会计人最关心的问题。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既然竞业禁止协议合法,那么,如何给予离职会计人补偿就成了影响会计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
1.限制的范围条款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限制等。 2.补偿条款。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或执行相关行业或地方的规定。 3.禁止劝诱离职条款。职工离职后负有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的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支付时间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一般不超过2年。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的30%或社平工资的30%。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发放,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放弃此项权利。但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即使用人单位未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
竞业禁止,又可以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或者“竞业避让”;一般是针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经理等等不得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就职的公司同类型的相关业务。 在合同法中,竞业禁
首先,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严格意义上,竞业限制期间并没有法定的补偿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自由。因此,一般来说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执行。但是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