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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怎样交社保?

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怎样交社保?

2024-06-02 31
普法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产生 1、历史背景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后招用工人,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执行,即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 由此,机关、事业单位中出现了劳动合同制工人。 2、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社会保险 作为一种全新的劳动制度,国务院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作出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 由此得知,自1986年7月起无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或说养老保险的起步。 这里需要注意: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是特定时期的人员编制形式,可以将“劳动合同制工人”理解为一个特定的名词,应该以人事编制来判断。劳动合同制是一种劳动制度,录用时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与近年来实行的聘用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相同。 二、湖南的机关事保试点制度 1996年1月省政府发布《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由此开始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制度,参保范围明确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规定,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也即实行统账结合,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的主要部分为个人缴费。 职工参加试点制度就会建立了个人账户,每个人参保时间的先后不同,因此建账时间也略有差异。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86年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一直到湖南省开始试点制度建立个人账户,这期间的缴费都属于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 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缴费: 1996年改革办法规定: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本《办法》开始的上1个月止。为简化手续,对补缴部分,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一次性缴纳;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次性缴纳。 因此,个人账户建立前的缴费通常是劳动合同制工人或聘用制干部才有,其它人员应当没有。如果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前参加工作,但并未缴费,那么就应该补缴。 三、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的确认 202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4]2号),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我省也开始实施机关事保新制度;与之配套,2024年2月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24]17号),明确指出:2024年10月1日起,我省原试点办法废止,原试点范围内的参保、缴费、发放等经办工作相应停止。同时,全省开始核对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情况。 1、关于视同缴费的认定 许多政策涉及视同缴费,因此要先行了解此概念。《处理办法》提到: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应缴未缴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未缴纳的转移时可按照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补缴。转制单位原编制内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至单位转制时止。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可以了解《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这是1995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文件。 2、关于个人缴费本息退还的规定 一是原试点办法与改革后的新制度衔接。 2024年10月1日后,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在职参保人员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支付能力的地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也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是原试点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改革前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历年个人实际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余)额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规定以个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3、关于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 本意见中退还的个人缴费本息指记入参保人员原试点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本息,不包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也不含记入统筹基金的缴费。 研究文件会发现,湖南的《处理意见》将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其他的编内人员统一对待,给予了退费。但据了解到的情况,许多省份对参加试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个人缴费并不退还,试点问题国家交由各省根据各地情况处理,不退还也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作为政策依据,各省省情不同,有所差异。 四、常见问题的解读 涉及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常见问题,单位理解了政策就会准确答复职工,将部分单位给职工的答复罗列于此,相互借鉴。 1、为什么个人缴费确认表里我有“个人账户建立前的缴费”这个项目,而其他人没有? 按照字面理解就可以,那是因为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你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前,已经缴纳过一定时期的养老保险,所以会有此缴费记录。而其他人可能没有缴费,或者因身份不同无须缴费。每个人的情况不同,确定信息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符就行。 2、我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在1988年就开始工作,为什么没有“个人账户建立前的缴费”这个项目? 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当时你确实没有缴费,自然就没有缴费记录。二是当时你在别处缴费,一直没有转到我中心,我处也就不可能有记录。通过字面准确理解,这个项目是“缴费”,凭据也只能是实际缴费的单据或证明,而不是根据工作时间来推断。 3、我以前是劳动合同制工人,但当时没有缴费,现在已经录用为干部了,是否需要补缴,什么时候可以补缴? 现在的编制性质,并不会改变当时的编制性质。当时是劳动合同制工人,那就要按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如果那个时段没有缴费记录,那相应时段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直接影响养老待遇。针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补缴,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今后会给予补缴机会。应当借本次核对数据的机会,查清是否存在应当补缴的时间,在补缴政策出台后及时补缴,避免政策调整后错过补缴机会影响待遇。 4、我是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前在株洲缴费,之后试点启动后在省直参加试点制度,一直没有将原来的缴费录进来,怎么办? 由原缴费机构出具缴费证明,现在交到省中心试点制度窗口办理录入即可,这本来就是核对工作的一部分。但数据变动后,本单位相应的核对表、确认表都会变化,需要重新核对、确认。建议单位一次性核实清楚,统一提交录入,避免反复变动。 5、我的“个人账户建立前的缴费”一项中,为什么只有时间,而没有缴费金额? “个人账户建立前的缴费”对职工的意义是确定此段时间实际缴费了,今后可以作为视同缴费的依据,具体交多少钱并不影响是否视同缴费,这笔钱也不进入个人账户不影响养老待遇。同时,此段缴费属于按政策缴费且不退还的部分,因此不列金额,避免与退费的金额等同造成误解。再次强调,个人账户建立前的缴费不退还,且未缴还应补缴。确认表列出的信息只要正确的职工即可签字,确认表每行都应签字,如有空行则不接收,后续退费、转移信息等工作也不进行,还可能会造成养老待遇无法核定,职工理解清楚政策应尽快签字确认。 6、我现在已经是干部身份了,为什么确认表上写的还是“机关事保合同制工人”? “机关事保合同制工人”是为核对工作创造的一个代号,核对文件中对此有专门说明,简单而言就是参加了机关事保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确认表的表头写明了这是“缴费确认表”,栏目里也标明了“缴费时的身份编制”,所以应该明白,要确认的是历史的情况,缴费的当时是什么身份就写什么情况,如果身份编制发生了变化,那就从变化之时加以调整,而不能以现在的身份来标注当年“缴费时的身份编制”,适用政策可能会有不同,所引起的责任由单位和职工自行承担,因此单位和职工要严格依据文件,如实填报。 7、劳动合同制工人另外还有一栏,是个人缴费本息,这部分是否是退还的?什么时候退? 根据单位报送的核对表中所确认的“缴费时的身份性质”,如果确定为机关事业编制内人员,且按政策应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会给予退还。但具体的退还方式未定,直接退款或转职业年金均有可能,待明确后会有文件发布。单位或职工只需核对确认清楚账目,后续处理就能顺利进行,这是完全可以放心的。 以上是事保君收集的关于试点制度清理中涉及“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资料,不全不当之处各位可留言讨论,共同厘清工作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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