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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
正当获得商业秘密的方法如下: 1、独立开发获得; 2、逆向工程获得; 3、权利人自己泄密;等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称为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合法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予以保护。以下介绍几种合法获得商业秘
反向工程合法。 1、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又以反向工程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
商业秘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其竞争企业所渴望获取到的内容。因而,对于商业机密的管理,各个企业都显得相当的重视。只要不违背正当竞争所应当保持的公平自愿,诚信,商业道德等手段,就属于
根据最新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构成境外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对于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1、公司企业与本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关键员工,签订违约金较为高额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通过与本公司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
在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通常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额。这种损害赔偿方法,实际上是民法中损害填平原则的具体应用。关于侵害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认定,要注意商业秘密本身的
在我国,明确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和保护的法律,主要是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那些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的商业信息。具体包括了,企业或者个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