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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清偿,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但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3.代位清偿中,由债务人向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除需要清偿外,还需
代位清偿是指即对被执行人次债务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
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第三人由于其代为清偿而拥有代位权,第三人在求偿权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
代位清偿请求权就是就是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
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第三人由于其代为清偿而拥有代位权,第三人在求偿权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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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首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如下四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里说的“死亡”,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