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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范围是哪些

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范围是哪些

2024-06-07 3
普法内容
2024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双超”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对于“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从事的必须是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且严重超员或超速。至于校车和客运车辆是否具有营运资格,驾驶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对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必须存在违规运输行为,并且危及公共安全。其中,危及公共安全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是判断违规运输行为是否具有抽象危险的参考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醉驾”和“飙车”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不时刺痛公众神经和挑战国民基本道德底线,引起了社会和公众对醉驾飙车者的麻木与疯狂以及漠视生命行为的强烈谴责和热切关注。2024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酒驾车和追逐竞驶两类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视野,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关切。危险驾驶行为入刑4年多以来,我国醉驾和飙车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成效明显。虽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得到了有效惩治,但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等驾驶行为仍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且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其危害性并不亚于醉驾等驾驶行为。为此,2024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中明确规定了“双超”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两类新的危险驾驶行为,并规定刑九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刑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次修改表面上看只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实际上会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产生诸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新增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研究。 一、新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考量 (一)“双超”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正当性 刑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关系到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重灾区,一旦发生事故,即是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据统计,2024年至2024年近5年来,全国至少发生43起校车事故,约8成均有致死情况,死亡人数达到153人,其中多数是幼儿。事后说明显示,车辆超载是校车事故的罪魁祸首,司机无行车资质及车辆不符合规定也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江苏如皋一私人幼儿园校车送孩子回家时,一名4岁女童被活活憋死,原来7座的面包车内竟然挤进去26人。在甘肃正宁特大校车事故中,核载9人的改装金杯校车实载人数竟然达到了64人,足足超出6倍多。超载已成校车安全第一杀手。[1]“十次事故九次快”,在查处的交通违法中,20%以上是超速违法。例如,2024年1月15日,云南省禄劝县马鹿塘乡王某某驾驶核载7人的“长安”牌面包车,搭载11名乘客,由于严重超员操控性下降,翻坠入道路右侧80米深的山崖,造成车内12人全部死亡。2024年1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陶某驾驶大型客车,因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制动,造成16人死亡、25人受伤。据公安部统计,2024年至202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2024年至202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2]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充分说明,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中,严重超速超载行为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极易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其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已然超出了民事和行政制裁的最大边界,已实际侵入到刑法调控领域,需用刑罚对其予以制裁才足以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根本使命,这也是风险社会刑法对重大公共法益提前保护做出的合理应对。因此,将此二类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化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反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的终极价值追求,具有立法的正当性。 (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正当性 目前,国内8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通过高速公路运输,每年全国通过公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达3500多个品种、约2.4亿吨。几个连接国内主要城市的高速公路均承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任务。虽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占比不高,但损害结果严重,个案死亡率达33%,比普通事故的个案致死率高十几个百分点。[3]67例如,2024年7月19日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行为人刘某违规运输乙醇,与一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4]据公安部统计,2024年至2024年全国共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5起,其中3起涉及危化品运输。[2]有学者对我国2024至2024年我国发生569起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研究后发现,生产和运输两个环节的事故数量最多,其事故数量与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76.1%和84.3%,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193起,死亡235人,并且侧翻是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今日表示,今年以来发生两起特别重大的危化品车辆事故,都与非法、违法、违规运输危化品有直接关系。[6]显然,与一般货物运输相比较,运输危险化学品本身对道路交通安全存在更大风险,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则是将此类潜在风险转化成现实危害的主要原因。因此,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本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极易导致水源、土壤、空气等环境污染,从而引发次生危害。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最重的处罚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以15日拘留,显然难以实现刑法法益保护即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目标,需要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此外,我国《刑法》目前关于运输危险品的法律条款主要有第125条规定的“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和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这三个罪名虽然在行为对象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因其行为方式或者因惩罚范围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同,现有刑法规范不能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进行充分有效评价,需要另行做出规定。因此,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具备刑罚处罚的现实基础,同时由于穷尽现有刑法条文仍难以有效和充分保护法益,需要通过刑法的提前介入即通过刑罚处置的前置化加大对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力度。 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认定 根据刑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据此,在具体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行为人必须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对于从事校车业务的,根据2024年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这里规定的校车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依据该条例,从事校车运输业务应取得许可,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校车服务。校车的标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予以确定,例如校车的大小应当是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的范围和用途必须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用的。因此,接送非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车辆则不属于本罪所规定的校车范围,即使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这里所指的旅客运输车辆,包括具备营运资格的各类公路客运,例如长途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面包车以及三轮或四轮小型机动车等。但是,这里的旅客运输当然不包括铁路客运和航空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在上下班高峰期经常出现严重“超员”情况,对此城市公交是否享有“超员”特权?农村公交是否也可以合理“超员”?这些问题有关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有关规定时应该合理考虑。作者以为,对此原则上应坚持法律的统一性,在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前提下,可以适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输现实状况做一些灵活变通或者区别对待。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进行校车业务,使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或者未获得客运道路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能否以本罪论处?作者认为,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旅客运输有关法规和刑九规定,使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和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进行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那么,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和使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进行旅客运输时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其危害性显然大大高于前者,因而更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即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这是因为,根据“举轻以明重”入罪原则,此类情形毫无疑问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从立法目的和刑法解释看,将此类情形入罪显然符合立法本意和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形包括载客车辆本身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比如经改装后的车辆其性能达不到校车使用许可标准、车辆已经过了有效期或者车辆来源不明等。非法进行旅客运输包括车辆本身不具有营运资格,例如报废车辆、货运车辆改装成客运车辆、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旅客运输等。另外,校车或者旅客运输的驾驶人不具有相关资质或驾驶资格的,亦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根据刑九规定,公路货运“超载或者超速”不属于本罪规制范围。 (二)必须严重超员或者超速 即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当前,客车超员或者超速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用刑罚整治“双超”是基于犯罪本质的慎重考虑以及对道路交通客观现实的积极回应。在认定本罪时,需要明确的是,何谓“严重”超员或者超载?这需要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以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案以及保证司法的统一性。作者以为,在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之前,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具体标准,宜慎重考虑和稳妥把握。由于司法机关缺乏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立案标准宜从严掌握。对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可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一方面,既需要考虑到惩治行为人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员和超速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刑法打击面的过于宽泛。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参照当地道路交通实际情况以及全国出现的有重大影响的严重超员超速所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将危害性大和情节恶劣的“双超”案件当事人予以定罪,例如校车超员一倍以上且又不具备校车使用许可情形下引发伤亡交通事故的,或者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且引发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对“双超”的判断,既要考虑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绝对值,即人数多少或者速度大小,又要考虑到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相对值,即超员和超速所占的实际比例,同时还应当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路段、时间,在综合考虑评价具体情况后作出妥当判断。此外,对于“严重超速”型危险驾驶案件,其认定和取证难度较大,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在办理“双超”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应全面排查治理限速标志标线和测速设备。刑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道路限速标志将作为认定严重超速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会同公路、路政等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深入细致的专项排查,发动群众查找问题,切实整改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不科学、不规范、不合标准;固定式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未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未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等问题。对排查的问题要挂账督办、限期治理,必须整改到位,问题整改前,采集的信息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7]另外,对于乡村道路,由于急弯、陡坡、临崖傍水等情况导致路况复杂,因而增加了超速认定的难度。公安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宜结合有关标准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认定 根据刑九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据此,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把握。 (一)必须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根据2024年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必须存在违规运输行为。如果是行为人遵守有关规定运输,即使导致爆炸等重大事故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因此,构成本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虽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本罪涉及的只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环节,对运输环节以外的其他环节出现的违规管理导致重大事故的,只能以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其他相关罪名论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悬挂和喷涂国家要求的警示标志;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且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若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则属于违规运输。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除本罪外,《刑法》中关于运输爆炸物等危险物质构成犯罪的有第125条规定的“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以及和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尽管都是规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运输行为,但运输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并不同,前者是非法运输行为,后者是违规运输行为。非法运输和违规运输的区别在于,违法运输指运输行为本身就不合法,而违规运输指运输行为本身不违法,是合法的行为,只是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了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之间比较看,两罪都要求在危险物品的运输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即违规运输是两罪成立的共同前提。但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其成立要求必须导致严重后果,即危险物品肇事罪着眼于违规运输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后处罚,对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出现严重后果之前的潜在风险并没有进行预先防范和合理规制,而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刚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因此,可以认为,通过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刑法对违规运输危险物品行为的潜在风险和危害结果进行了全面防范和有效规制,更加充分的保障了道路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成立要求“危及公共安全”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危及公共安全”在本罪认定中的性质和地位;二是如何认定“危及公共安全”。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性质,立法机关认为,根据本款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里所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3]68作者认为,对于“危及公共安全”性质的认定,关乎本款所规定之罪的性质,即涉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判断。我国刑法通说认为,不管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还是“飙车刑”危险驾驶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按照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刑九新增的两类危险驾驶行为,也应属于抽象危险犯。本款所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理解,可以参考本条第一款“飙车型”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的解释,即“情节恶劣”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而做出的规定。本款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亦可作此理解。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也属于抽象危险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立法上推定的危险、类型性的、概括性的危险,是缓和的危险;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司法认定的危险、具体的危险,是紧迫的危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抽象危险不需要司法人员用进行任何判断。实际上,正如有学者指出,不管是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还是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现实的危险都需要在司法上认定和考察,只是对作为认定根据的事实的抽象程度不同:认定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时,对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进行的抽象程度低,反之,认定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时,对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进行的抽象程度高。[8]在判断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存在抽象危险时,应当按照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即以行为本身情况或者一般社会经验为根据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应考虑运输行为本身的情况: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违规运输的内容和程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以及社会一般经验对此违规运输行为的客观评价等因素进行判断。例如,如果运输过程中存在:行为人运输危险化学品时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驾驶人、装卸管理人员或押运人员等运输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运输行为;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超出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违规运输情形的,即可认定运输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即抽象危险已然存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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