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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应该如何理解

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应该如何理解

2024-06-04 19
普法内容
当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或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等等,财产保全即视为解除。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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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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