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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自动解除。需要以下材料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原配偶死亡的证明。自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3、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方死亡后一年之内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是生存一方申请的,则不列被申请人;如果是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那么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3、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
被宣告死亡后还活着的,则其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婚姻关系即自动恢复。不过如果其配偶再婚了,或者明确表示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则其婚姻关系就不再恢复。
首先,夫妻一方死亡包括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自然死亡,是指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对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即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和后果如下: 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人选,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