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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 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 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等等。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
一、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
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4、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5、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行使条件更详细,更多的保护先履行方权益;不足之处是与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矛盾,举证责任较重,“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探视权,通常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联系、探望、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视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当协议不成时,一般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的特点有: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针对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