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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
借款应当是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而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王某于2014年8月31日向刘某借款300000元用于酒店装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至2015年8月31日归还,双方还口头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每月按3%计算,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王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
一、出借人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际
在诉讼中,如果贷款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需要提出这一主张的当事人首先证明贷款法律关系,然后证明约定的本息金额,然后证明实际贷款金额,最后证明金额不一致是由于提前扣除利息造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物证
根据会计法规规定,若是借款合同中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息。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可知,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办法确定的事项,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确认。因此,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
借款利息超过本金要看该利息约定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利息。但是,如果是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再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