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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越权代理不会为无权代理。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或者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的,只能构成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
代理权滥用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其作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针对此类情形,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在行为人缺乏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然冒充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若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的。 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属于有效代理行为。另外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属于有效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但因
代理权滥用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其作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针对此类情形,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在行为人缺乏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然冒充被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有效的;越权代理的效力待定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权代理在被权利人追认后会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效力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他法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只有在获得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对外进行担保。换句话说,分公司担保不一定是无效的。如果总公司已经明确书面授权分公司,这时候分公司可以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具体来说,这主要是依据了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公
在法律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权代理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而无权处分则是指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在法律后果方面,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代理权的当事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一定的行为的发生。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其有权撤销该合同,其撤销合同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