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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宗旨是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收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收养法》是在1991年颁布,1998年修订,1999年施行,一些规定都是在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制定的,比如收养人的条件: (一)无子女且只能领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
收养孩子需到相关机构办理手续。具体手续是: 一、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审查。主要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收养目的进行审查; 三、登记,发给《收养证》。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
1、孤儿领养条件是有抚养的能力。没有子女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等,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2、法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要回抚养权的条件包括两种: 1、与对方协商一致。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变更抚养关系,这样既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双方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2、没有办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收养被收养人的前提是收养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程序报主管机关进
首先,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有以下四个: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