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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
附期限合同,具体包括: 1、附生效期合同,生效期,又称延迟期或始期,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发生在期限到来时,合同中附属的生效期与合同中的履行期不同。在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处于停止状态,只有在期限到来时才会发生; 2、附终止期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1、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何谓附期限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那么试用期不可以超过1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那么对应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所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这种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时间期限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双方之间约定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员工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