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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
下列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是违法进行的应当赔偿: 一、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了非法定对象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不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时没有按法定的程序、方式,致使被查封、扣押、冻结、追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一、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有: 1、第一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法院作出裁定后,将财产送至申请执行人。不适合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来保管。 2、对申请保全人或是他人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查封涉案的房屋,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但是如果查封期限届满,公安机关经审批可以再续封一次。并且,查封涉案房屋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持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有关当事人、见证人到
法院找不到查封车辆,可以让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扣押还没有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需要在扣押清单上,写清楚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需要准许,并且及时办理相应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