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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的。 我国法律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的。我国法律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的时候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二)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
法律分析 债务人一般不可以选择偿还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一般不可以选择偿还债权人,而是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清偿。例如有担保的债权需要优先清偿;而对于同样性质的债权,则需要按比例清偿。
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可以是一人,只要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即可。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是合格的保证主体。包括法律允许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
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选择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2、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在
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破产一般不会对法定代表人造成直接的影响,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法定代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够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公司被起诉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在于,法定代表人就需要代表公司来参加诉讼。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法人,在法律上应当表述为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享有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权利。而法人就是指公司法人,也就是公司本身。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