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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后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出售。房产抵押期间,房地产开发商在经过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将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产进行出售,将出售所得的资金向银行等抵押权人偿还债务或者提存。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据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
可以依法用正在建设的楼房做抵押。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用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做抵押。因此,正在建设的楼房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
在建工程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4.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内。第一项是指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