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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特点如下: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
责任主体是建筑物使用人,并不包括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本条的责任形态较为复杂,包含了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从过错推定原则看,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就应当承担责任。从公平原则看,责任人只承担补偿的按份责任,而非全部赔偿责任,
高空抛掷物损害他人的责任承担者有以下几类: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只要证明是这栋楼受害就可以了,整个楼的住户都可以作被告。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通常情况下,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是某一个人抛掷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坠落;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个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
高空抛掷物损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 1、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一般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高空抛物没有伤人的处罚如下: 1、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的,但如果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高空抛物没有伤人,情节较轻的话,可以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进行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建筑工地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受损的一方维权,需要结合具体条件进行判断:1、劳动者和工地之间是劳动关系的,因为劳动而受伤的,为劳动争议,应当提起劳动仲裁;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的,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