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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假释的罪犯予以监督的方式: 1、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 2、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公安部部委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
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判处缓刑的,由公安机关考察。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判处缓刑的,不再由公安机关考察,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进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的人员要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下列罪犯不能缓刑: 犯罪情节较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2、无悔罪、再犯危险或者宣告缓刑对社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罪犯; 三、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如果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
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
公安机关监督被假释的罪犯的方式: 1、对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 2、对被假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
监察机关对以下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