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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司法观点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户中的所有成员死亡后,承包方主体消亡,承包关系自然终止,村里可以收回土地。就承包产生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这种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如果是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
土地承包书里无其他承包人时,由发包方收回土地。
承包合同上的家庭成员都不在了,村里有权收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本条的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土地法的相关规定,老人去世后,土地继承程序为: 1、继承人首先要根据土地的类型,分清土地是否能继承。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不能继承,但是土地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2、林地的承包权可以继承,包括承包权和
公租房老人去世,子女是可以续租的。具体如下: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城中村土地征收程序主要有: 1、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市、县级政府之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公告内容应当包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