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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023-02-22 2,241
普法内容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对将来发生效力: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合同解除后的债务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取决于是否有可能恢复原状: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可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恢复原状,此时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可以主张恢复原状,而应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此时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换言之: (1)从合同性质看,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继续型合同,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履行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合同,例如,导游合同、雇佣合同等。 (2)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被解除后是否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场合)或者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场合)的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 a、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互相返还或者单方返还的原则,以求恢复原状。 b、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 3、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采用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并存的立法模式。法理在于,合同解除显然是以成立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为前提的,既如此,由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显然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为前提)。如当事人约定的有违约金,则适用违约金责任。 5、效力及于从合同: 主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合同,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解除的方式具体如下: 1、协议解除 只要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解除。 2、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就是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该解除权是形成权。 (1)单方解除权的来源之一:双方的事前约定,也即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来自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2)单方解除权的来源之二:法律规定。法律解除的种类具体如下: 【1】根本违约 a、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生方和对方均有单方解除权。 b、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c、延迟履行且宽限期已过: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法定解除权;或者一方延迟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d、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 【2】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双方随时解约 a、包括五类: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b、行权人只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即可,合同即可解除,解约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保管合同之寄存人、物业服务合同之业主方、委托合同之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一方决意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情势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势,若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继续履行原定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解除合同。 【5】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约: 合同僵局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行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虽然在违约的债务人可以合同难以履行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履行来对抗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之内始终存在。此时,如果违约犯主动提出愿意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而提出单方解除,法院可以予以支持。但是违约方主张解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违约方虽有违约在先,但并非恶意违约;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八条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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