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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辖定义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辖定义是什么

2024-06-11 14
普法内容
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辖是什么意思? 所谓“并案处理”,是指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并案管辖在性质上属于管辖权的合并,系对法定管辖制度的变通和突破。其在诉讼法上将产生一种“绑定”效果,即管辖机关可以突破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在程序上合并处理(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并案管辖,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而言,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立案及并案侦查。对于检察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合并立案、并案侦查,也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数个案件并案起诉。对于法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法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立案、合并审判,也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数个案件合并审判。此外,并案管辖,还意味着法院可以对由同一被告人实施的但分别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数个案件合并审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67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根据六部委《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关联案件进行并案处理。所谓“职责范围”,根据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据此,并案管辖,只能在公、检、法三机关上述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并案管辖的结果不能超越刑诉法对公、检、法机关的法定授权范围。例如,对于检察院而言,因为其法定侦查职权限于职务犯罪案件,因而并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亦应局限于职务犯罪案件,即检察院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不得对本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此外,并案管辖也不能突破专门管辖制度的规定。例如,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并案管辖,原则上应分别管辖,即现役军人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并由军事法院审判,非军人则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地方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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