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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缔约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如果买受人认为出卖人未告知存在抵押,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合同效力属于可撤销合同。依据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
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无效。 第一,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第二,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
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但是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也就是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不动产转让合同的效力。
抵押房产转让的效力 房屋抵押后再转让的情形经常发生,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呢?下面从法律角度分析抵押房产转让的效力问题。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
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出售或者拍卖抵押房屋,优先从价款中偿还。房屋抵押权转让需要办理相关登记,并通知抵押人
这就是担保合同中的流质条款了,无效。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
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
房屋抵押合同需要登记才可以生效。具体来说,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只能是进行登记,合同才会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换句
抵押合同有无优先受偿效力,要分情况讨论:1、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此时抵押合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此时抵押合同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