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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处罚

以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处罚

2021-05-25 16
普法内容
以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处罚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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