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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在实践中的运用

工伤认定在实践中的运用

2024-05-27 6
普法内容
工伤认定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标准,只要符合法律标准,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法定标准,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引发工伤常见的问题 (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的伤害工伤认定问题 案例:2005年11月4日,谷某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9月5日下午上班后,其在服装部尾部钉纽扣,被打纽扣机压伤右食指。市劳动保障局认定谷某属于工伤。公司不服,以市劳动保障局为被告,谷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谷某系其员工,任女装部尾部剪线头工。2005年9月5日下午工作时间,谷某未经任何人允许,在所有管理人员都不知情下,私自跑到其他部门操作打纽扣机,导致右食指被压伤。因此,谷某并不是在从事其自身工作过程中受伤,因此,其受伤与工作原因无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谷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告认定谷某属工伤,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对员工私自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不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在于,员工已经违背公司的岗位安排,在其他非本身工作岗位上受伤,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工作原因”。但是,通过本案,我们认为,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其仍是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因此,在此情形之下,仍应认定员工的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属于工伤。 (二)公司组织的旅游造成的伤害工伤认定问题 这个问题,争论较大,吉林省曾有文件并不认可这种工伤。但也有很多地方认可。 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单位组织旅游活动是单位对工作成绩优异者的奖励,是单位工作的一种激励机制,也是工作得以实现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将伤害性质认定为工伤是合法、合理的。从目的上讲,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 工作原因并非仅指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仅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三)违章驾驶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 你区《关于司机违章驾驶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我局认为: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虽属违章,但其职务为司机,与企业职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伤害类同,按照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应认定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或无证驾驶、饮酒驾车、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以及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应认定工伤二上下班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工伤 (一)被电动车撞伤工伤认定问题 当下,电动车数量大增,由此产生的交通伤害能否确定为工伤,大众的普遍看法是不是机动车。原来,实务操作,行政和法院,也不作为机动车来认定工伤。现在倾向于对出事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看质量和车速是否符合机动车辆。 案例:王-华是苏州某塑料厂工人。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王-华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辆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当即昏迷不醒。事发后,厂方认为,王-华是被电瓶车撞伤,但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认为,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所以王-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二)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伤害工伤认定问题 案例: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 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刘-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的距离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是6点多,刘-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刘-兰提前下班去做私事,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是涉及“工作时间”认定的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迟两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工作时间到了,但他仍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等等。 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法官、学者在讨论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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