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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主要侵害下列四种权益: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
格式合同侵害下列权益: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格式合同可能侵害以下权益: 1、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 2、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侵害对方应当享有的权利。
格式合同侵害下列权益: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
格式合同可能侵害的权益有: 1、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 2、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侵害对方应当享有的权利。
侵犯,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但部分经营者却在服务协议中对此加以限制。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侵犯人格权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这一点具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加害人必须具有实际的侵犯行为,并且这一行实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第二层是人格权主要包括了人格平等、人格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