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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追缴赃款的规定

检察院追缴赃款的规定

2021-12-29 39
普法内容
检察院追缴赃款的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央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主管机关统一制发; 地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省或县、市财政机关统一制发; 要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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